|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07日 20:4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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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称:省环保厅)下发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司所属的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即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事宜),经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 2、罚款人民币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 对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收到的《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关鱼类死亡的损失,公司曾于2010年9月16日提出异议,现已被省环保厅驳回,为此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及时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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