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6日 22:4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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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下称:电子玻璃)、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有限公司(下称:张家港显示)、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合肥液晶)及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彩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电子玻璃、张家港显示、合肥液晶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中列示的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东方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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