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9日 22:4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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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对成都五鑫实业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投资150万元;已停业并被工商吊销登记手续;下称:成都五鑫)、成都德贝特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48万元,公司持股8.06%;已停业;下称:成都德贝特)的投资进行核销。 二、同意关于对编号为成国用(2006)第8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标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786.2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自2000年取得以来一直为闲置状态)处置事宜:根据公司与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洲集团)就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拟出售资产中包括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公司同意将该宗土地以资产评估价值53546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五洲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就该笔交易已和五洲集团协商一致,五洲集团就有关事项出具相关承诺。 三、同意调整拟出售资产的价格并与五洲集团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鉴于有关评估机构对以200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更正,更正后拟出售资产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2442.21万元人民币,因此,将《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拟出售资产的价格调整为22442.21万元;经与五洲集团协商一致,拟出售资产价格调整为241896598.99元;且五洲集团同意公司对成都五鑫、成都德贝特投资权益资产核销,同意并确认公司先行处置的部分资产,同意公司继续处置五洲集团拟购买的资产范围内的资产。 四、确认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花集团;公司与梅花集团已就吸收合并梅花集团资产事宜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价值不变并与梅花集团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经评估机构以201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梅花集团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梅花集团整体价值为636198.03万元。双方一致同意,梅花集团的整体价值以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57.87亿元为准。 五、通过公司与孟庆山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关于公司利润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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