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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公布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协议书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6日 20:27 作者
      关于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庆泰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第9号判决书)和(2009)民申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决确认。公司与青海省政府庆泰信托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庆泰处置组)沟通协商,于近日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书》(下称:协议书)。
    根据庆泰处置组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债权人庆泰信托重整管理人(甲方)、债务人公司(乙方)、庆泰处置组办公室(丙方)三方确认:乙方实际所欠甲方债务款项为人民币30918260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自2004年1月1日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为9954000元,投资收益85万元,案件受理费114260元);甲方、丙方有条件地同意减让乙方的部分债务,即乙方只向甲方清偿500万元,其余债务款项有条件予以免除。甲方在乙方支付500万元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的十五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第9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上述诉讼案损失公司已在2008年度财务报告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示,其中投资款本金2000万元、投资收益85万元、利息766万元,共计2851万元。因此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是500万元的清偿款将对公司现金流和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日前公司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将500万元清偿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根据协议书第五条“乙方承诺:……,确定在西宁市生物园区投资贰亿元人民币建设‘三普药业异地GMP改造扩建项目’,且在2015年内建成投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之约定,由于相关条件尚未满足,目前除已支付的500万元清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的剩余部分2351万元暂时不予转回,公司将根据协议书执行情况再行调整账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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