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5日 21: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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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人华塑)的2000万元银行借款(同人华塑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利息)提供担保而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根据有关《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5日接到该案的执行法院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有关执行裁定书,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同人华塑、公司应给付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裁定: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至此,公司对同人华塑的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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