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4日 17: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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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人)向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下称:荣安集团)发放15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借款,本次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1%,期限一年(本合同贷款期限最短不能少于六个月);同时,公司在第五个月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项借款。借款人以其合法持有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3750万股限售股作为质押担保,且将贷款人登记为质权人,上述三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同时,荣安集团法定代表人王久芳个人作为保证担保方,对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本委托贷款事项已由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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