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30日 06: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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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下称:利州区法院)送达的有关《执行裁定书》,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诉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纠纷案,利州区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公司发出(2008)广利州执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公司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珠峰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双国用2003字第008067号、00807号、面积138467.84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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