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03日 22:1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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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住信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提出如下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按照(2009)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向申请人返还款项17268612.21元及利息1874079.69元(从2008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5月17日);按照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向申请人交付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锦绣光华”16栋305、402、505号三套房屋,在被申请人履行该项判决前,请求法院对该三套房屋进行查封;按照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78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第一项应返还本金17268612.21元和第三项应支付违约金278000元的义务而产生的双倍利息(时间从2010年5月18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54105.2元。 中院于2010年5月31日正式受理上述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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