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联”公布关于物权纠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
|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8日 21:5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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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曾就所拥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有、使用事项分别对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下称:三联物业)、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三杯酒家)、山东汇泉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泉饭店)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提起三项诉讼,针对该三项诉讼历下法院作出的有关一审判决,公司及有关被告方表示不服,分别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现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收到济南中院下发的有关民事判决书三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公司就三联物业长期无偿占用公司所有的“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一案(历下法院一审判定三联物业继续无偿占用公司地下三层部分面积)所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 济南中院认为,公司主张三联物业腾交涉案房屋的理由及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欠当,应予纠正。 综上,判定:被上诉人三联物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楼房地下二层房屋北区腾空并返还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上诉人三联物业负担。 二、针对汇泉饭店对历下法院判令其归还公司所有的“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区部分被占面积一案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汇泉饭店主张理由欠当,不予支持。另外,由于一审中认定的汇泉饭店在“三联大厦”墙体所立的“汇泉饭店”中英文标识已于诉讼期间拆除,故原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汇泉饭店拆除上述标识,恢复原样,已不具备实体内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判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要求汇泉饭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拆除“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汇泉饭店“中英文标识的判决。此外,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汇泉饭店负担。 三、针对金三杯酒家对历下法院判令其归还公司所有的“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部分被占面积一案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 金三杯酒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占用涉案标的物的合法性,其主张理由济南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定: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金三杯酒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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