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7日 06: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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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出具的有关《民事调解书》,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微电子)与公司及其他被告担保纠纷一案,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于2010年4月16日将有关《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下称:华夏银行)清偿完毕;华夏银行于2010年4月17日向原告华微电子送达《告知及确认函》,鉴于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已足额受偿,其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其项下的担保义务及担保责任全部终止,华夏银行不再就此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至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及《质押反担保合同》全部终止。同时,原告同意公司为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即行终止,公司无须为其提供新一期担保。 目前,华微电子正协助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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