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5日 16: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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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两份,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下称:浦发行)诉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源集团)、被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之二起案件,法院现均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华源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浦发行借款本金各人民币2500万元,和期内利息人民币292523.26元、296000元及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分别以人民币25292523.26元、2529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公司对华源集团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源集团追偿。 上述两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均为人民币136954元、127470元,由华源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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