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15日 21:4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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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下称:惠能热电)向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下称: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已经公司相关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下称:辽宁方大)于2009年11月12日向法院起诉公司(被告),请求依法撤销公司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确认被告公司2004年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2007年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2007年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与本诉讼相关的诉讼事项如下: 由于惠能热电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辽宁方大于2010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公司和陕县农行,请求确认2004年原海龙科技与陕县农行签订的两亿元担保合同无效。法院传票通知2010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陕县农行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及利息。该法院传票通知2010年4月26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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