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9日 21:3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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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城投)下属子公司宁波市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城公司)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书》,海城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宁波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2000万元,下称:海盛置业)100%的股权托管给广场公司管理,海盛置业的全部收益均归其所有;托管标的产生的收益归海城公司所有;就协议规定的托管事宜,广场公司按照海盛置业收入的百分之二计提托管费用。在托管期间,广场公司因双方均可接受的理由履行本托管发生的费用超过当期计提的托管费用的,广场公司可以要求海城公司予以适当增加。 同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房公司)与宁波城投签订了《东部新城混合使用区C2-3商务楼(总建筑面积7569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8亿元,下称:商务楼)代建协议》,由宁房公司代建宁波城投商务楼项目,双方议定:项目代建费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计取,具体金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后的投资额按实结算。 上述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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