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8日 15: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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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前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关裁决书,就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之间基于《关于宏盛出口融资保证项目已代偿款项之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仲裁案,终局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现金22786446.34美元,并支付违约金1139322.32美元;仲裁庭确认申请人已经合法有效地受让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148643000股,且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股份并以处置所得价款抵偿在抵偿发生时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的债务;在相应房产司法查封被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促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位于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5、6层的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良友大厦房产所担保的申请人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大致相同,并应立即办理完成相应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在相应房产司法查封被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就位于上海陆家嘴华夏银行大厦36-39层的房产办理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269862元,应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承担40%、60%,即人民币3707944.8元、5561917.2元。本案仲裁费已于申请人预缴的同等金额的费用相冲抵,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561917.2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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