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16日 06:1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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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接其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下称:香凤公司)通知函称: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香凤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与相关重组方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担保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下称:湘晖资产)与香凤公司(丙方)签署《补充协议》:从本协议签约之日起,丙方收回其在2009年3月25日《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1款(下称:第1款)约定的相关权利,三方同意废除第1款第(1)项;丙方同意继续支持甲乙方对公司的重组,但是该重大资产重组必须以2009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为基本原则;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并实施完毕之前,丙方应保证其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不会改变;同时,就公司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等事宜作出有关约定,并就其它相关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和保证。丙方已经收到乙方依据前述《合作协议书》支付的人民币叁仟万元,在丙方同意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再向丙方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壹仟万元。 香凤公司与自贡市经济委员会[代表自贡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下称:自贡经委]签署《备忘录》(收到市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后生效):香凤公司按要求召开公司董事会、通过资产重组方案后,市政府(由自贡经委经办,下同)负责协调自贡市国资委(下称:市国资委),以支持公司资产重组为由,向自贡市仲裁委(下称:市仲裁委)申请延期仲裁;公司重组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香凤公司向市政府支付公司职工改制新增费用1300万元、撤案费用50万元(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自贡方(指市政府、市国资委、自贡市文化局、自贡市财政局等自贡市下属机构,下同)不得再以其它名义向香凤公司及其关联方要求经济赔偿。市政府在收到上述款项五个工作日内,由市仲裁委主持,市政府负责协调市国资委等与香凤公司及其关联方达成庭内和解,由市仲裁委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申请函,解除对香凤公司的股权冻结;公司本次重组成功后,自贡方承诺不再对香凤公司及其关联方提起新的诉讼。 湘晖资产出具《担保承诺函》,自愿为香凤公司及其关联方承担的上述协议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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