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8日 22: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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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下称:增城法院)(2007)增法执裁字第2602号等案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公司),增城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增法民二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及涉案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于200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公司在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36.36%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更、赠与、抵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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