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3日 21:5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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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22日依法委托有关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限售流通股A股33589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9%,下称:标的股票)。2010年2月9日,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普明物流)以一亿九千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标的股票,并已按期交清拍卖款。公司已于日前收到法院2010年2月25日作出的有关执行裁定书,裁定:标的股票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普明物流时起转移至普明物流。 本次权益变动后,普明物流持有公司限售流通A股3358996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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