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26日 22:36 |
作者: |
|
|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关于公司清偿债务的执行裁定书,现公告如下: 就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下称:城南支行)的逾期借款4000万元(截止2009年10月20日,尚欠本金1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20167933.15元)、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下称:高新支行)的逾期借款5000万元[截止2009年11月30日,尚欠本金1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22553004.77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1月20日)],公司已与上述两家银行及该两笔借款的担保方分别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分别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各1元,城南支行免除上述借款截止2009年10月20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复息、罚息和2009年10月20日至借款本金结清日期间的利息;高新支行免除上述借款截止2009年11月20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复息、罚息和2009年11月21日至借款本金结清日期间的利息;公司承担法院裁定执行费用。 公司现已按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本金。经城南支行、高新支行申请,法院已出具有关执行裁定书两份,分别裁定上述债务清偿执行终结。 以上清偿债务事项使公司获得利息减免共计42720937.92元,该部分利息减免收益计入公司2010年损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