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25日 20:0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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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宁波市鄞州青春职工投资中心(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限售股份4.15亿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8.64%,下称:投资中心)通知,其于日前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鄞州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和有关执行裁定书,具体如下: 民事调解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91号的主要内容为:1、被告投资中心名下414645615股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属于赖海峰等4899名原告所有;2、投资中心协助赖海峰等4899名原告办理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在2010年2月22日前履行完毕。 因投资中心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协助原告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原告向鄞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鄞州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10)甬鄞执民字第777-1号,主要内容为:扣划被执行人投资中心持有的公司41464561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至赖海峰等4899名申请执行人名下。 如过户完成后,投资中心将持有公司限售股份354385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赖海峰等4899名自然人就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增加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有关锁定承诺,其中,公司控制人李如成因本次权益变动增加持股数为5018060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5%),其于2009年6月作出承诺:自承诺做出日起,在未来五年内,其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通过投资中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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