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12日 05:5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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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沪二中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了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上海唯高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荣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鑫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三)有关事宜,公司现将该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原告当时无力独自完成被告三拥有的纪念路486号地块商住楼的开发,遂于2005年4月将所持有的被告三90%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以人民币6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丰置业)和上海益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益捷公司),同时被告三所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570万元由上述两公司归还,为防止炒卖地块的情况发生,各方又作出了相关特别约定。后因嘉丰置业和益捷公司经营资金发生困难,经原告同意后,其于2006年4月又将标的股权以6480万元原价转让给了被告一。被告一与有关各方于2006年5月25日签订协议,同意全部接受原约定的应由嘉丰置业、益捷公司享有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包括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再次转让股权约定及代被告三向原告偿付3570万元借款等)。此后,被告一根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共计94011606.30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6480万元,被告一代被告三向原告归还的借款29205126.30元)。但后被告一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于2007年11月在未征得原告书面同意甚至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标的股权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关联公司)。 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07年11月27日所签订的《有限公司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以94005126.30元的价格向被告一回购被告三90%的股权(含被告一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代被告三向原告归还的借款29205126.30元);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截止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已于近日接到沪二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上海三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斜土路781-78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卢字(2009)第000861号]、太仓三毛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归庄区玄恭街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太房权证沙溪字第00008269号]; 2、冻结三被告存款共计人民币104005126.30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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