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8日 22:2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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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州中院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下称:交通银行)与公司、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竹纸业)、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产经投)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雅安中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1460000.00元及利息11771062.26元(截止2009年7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判令原告交通银行对编号为延交0105ZD0100《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令被告中竹纸业、中产经投及雅安中竹分别在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43400000元之内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令案件受理费3079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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