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0日 17: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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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机电)通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具体事项如下: 就原审上诉人太平洋机电与原审被上诉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大科技)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最高院终审裁定如下: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的起诉。 就申请再审人南大科技因与被申请人太平洋机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院终审判决如下: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待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后,南大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10355.6546万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到太平洋机电名下。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6920元,财产保全费347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710元,均由南大科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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