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9日 07:5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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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志远)收到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下称:兴化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兴化法院对东方志远诉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港房产)清算组撤销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8年10月13日,兴化法院裁定受理金港房产破产清算,东方志远于2008年10月20日向金港房产清算组进行了债权申报,金港房产清算组确认东方志远享有有抵押担保的债权2733.71万元,但该笔债权清算组至今未向东方志远偿付。 近日,东方志远得知金港房产清算组已于2008年12月26日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且相关拍卖事宜未向所有债权人公示的情况下,对金港房产破产财产进行了拍卖,由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省建)和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远置业)以人民币10.52亿元的价款竞拍成功,并签订了转让合同。而金港房产清算组一直未向东方志远清偿债权是因为没有足额的款项可用于对外清偿,原因在于金港房产清算组与江苏省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上述10.52亿元拍卖价款由江苏省建分三期支付,江苏省建必须在2011年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 东方志远认为金港房产清算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东方志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金港房产清算组同江苏省建和华远置业间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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