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1日 21:4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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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56943.2万元的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对外披露,并对该事项作出处罚如下: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黄贤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郭银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许义生、孟庆良给予警告。 针对上述处罚情况,公司已作出整改,具体情况详见2009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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