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4日 23:0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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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有关《裁决书》,仲裁委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申请人)与深圳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亿元人民币,并支付以4500万元、10500万元人民币为计算基数,分别自2004年5月21日、2004年4月21日起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第二被申请人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宗地号 H215-0008土地的65%份额土地使用权承担本裁决第一项中第一被申请人应偿付的1.5亿元本金和罚息的抵押担保责任;第三被申请人公司、第四被申请人王秀琴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仲裁费137113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371132元),由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公司已决定就本次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由于相关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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