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5日 17:2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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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原告,下称:天津农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公司及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并于2009年8月17日向天津高院提交《起诉状》,诉请: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823万元整,截止2009年6月20日利息人民币15365422.77元,共计103595422.77元,并公司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承担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贷款利息;公司用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天海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及天海集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天津高院立案受理上述案件后,根据天津农行提出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于2009年9月30日签发相关《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公司及天海集团银行存款103595422.77元或查封名下等额财产。 天津高院已签发传票,定于2009年12月15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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