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9日 22:3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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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公司保险理赔款11230499.22元(受损财产的残值经评估为6100元,现该财产仍在公司,故判决时从核损金额中已扣除);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51元,公司负担3000元,保险公司负担93151元。 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中已根据初期公估结果核损金额15165229.44元,扣除保险公司2008年8月份预付的保险理赔款500万元,将剩下的水灾损失作为债权进行了财务处理。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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