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9日 19:25 |
作者: |
|
| |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两份,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辽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自动履行了相关债务,法院分别裁定:依法解除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四号工业区土地证号为2-4-47面积48939.7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的查封;依法解除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开发区房产证号为鄂葛开房0281、0282、0283号,建筑面积9957.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公司近日接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7)岸执民商字第508-3号民事裁定书,因公司已偿还债权人武汉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分局(下称:市财政局)全部债务,依据市财政局的申请,法院裁定:解除公司位于武汉市武珞路628号B栋22层,建筑面积共计1472.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9908241号)房产的查封。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