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5日 21:4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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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与出租方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昊泰实业)签订的《租赁合同》(下称: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房产,已全部划给了昊泰实业以存续性分立方式进行分立而派生的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美商业),并已于2009年8月27日办理完毕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与昊泰实业、泰美商业签订《协议书》:泰美商业取代昊泰实业成为合同的出租方,合同中约定的出租方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泰美商业承担;租赁场所正确地址应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经登记确认,租赁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每年租金总额按原合同约定不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金由公司按原合同相关条款继续支付给昊泰实业,2010年1月1日起的租金由公司支付给泰美商业;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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