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1日 21:4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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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召开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秉原创投)重组,将秉原创投以存续分立的方式改组为两家公司,即继续存续的秉原创投和新设立的秉原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暂定名,下称:秉原控股),然后公司将持有秉原创投100%的股权增资注入到秉原控股。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秉原控股100%的股权,秉原控股将持有秉原创投100%的股权。 二、同意公司向秉原创投提供人民币2亿元流动资金周转授信,上述第一项决议所述秉原创投重组工作完成后,秉原控股和秉原创投均可作为授信对象,具体由秉原控股决定。授信期间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三年,用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授信期。本项资金使用不收取使用费。 三、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同意公司与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为牵头行的银团(下称:银团)签订人民币44.25亿元的项目贷款合同,其中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下称:漯驻高速)改扩建项目贷款人民币18亿元,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下称:郑民高速)郑州至开封段项目贷款人民币26.25亿元。贷款期限为:项目贷款自首次提款日起20年,项目前期流动资金贷款自首次提款日起3年内;贷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每年6月20日按当时基准利率下浮10%后调整。 同意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融信托)签订中长期结构性融资合同,中融信托为公司提供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总期限为6年;贷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并随基准利率随时调整。 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协议,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提款期限为自首笔提款日起5年,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单笔贷款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提款期限内,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本贷款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调整日所在计息期的下一个计息期开始调整贷款利率。 四、通过关于将有关公路收费权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议案:根据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同意将改扩建完成后的漯驻高速30公里路段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建成通车后的郑民高速郑州至开封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权质押给前述银团,并承诺在具备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条件时签署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同意将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质押给中融信托作为公司借款履约担保。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11月10日上午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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