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2日 20:02 |
作者: |
|
|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下称:三峡总公司)通知,三峡总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有关批复文件,同意三峡总公司将三峡电站9#-26#共18台发电机组资产以及所持有的长江三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应以国资委有关批复文件确认的净资产评估值10731543.67万元为基准确定;作为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同意三峡总公司以12.68元/股认购公司定向增发的1587914543股股票。公司本次增发完成后,公司股本为110亿股,其中三峡总公司持有7439736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37%)。 该批复自2009年8月31日起6个月内有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