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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夏新”公布有关诉讼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2日 19:22 作者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就与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了中国电子的起诉,并于当日向公司送达了三份《应诉通知书》。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电子于2008年1月2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工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称:保证合同),就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期内工行对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等业务,在33700万元额度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于2008年7月8日与中国电子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将公司的“amoi夏新”整体商标质押给中国电子,作为中国电子为公司的上述保证合同提供质押反担保。
    公司于2008年6月至8月与工行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公司向工行借款2810万元、3190万元、28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由中国电子在保证合同项下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3月13日,因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公司与中国电子和工行签署了《债务代偿协议》,约定由中国电子作为保证人代偿公司与工行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中国电子在承担代偿责任后,标的债务直接转为中国电子对公司的债权,由中国电子向公司追偿。中国电子根据该协议为公司向工行代偿了债务。公司至今无法向中国电子偿还前述三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代偿款共计8810万元,中国电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代偿款;中国电子对公司“amoi夏新”整体商标在代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于2009年8月4日经厦门中院调解,公司和中国电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下发了有关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已于2009年8月4日生效)。据此,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偿还中国电子代偿款项共计8810万元,若公司未在期限内还款,中国电子有权依法对公司的“amoi夏新”整体商标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费用(共计282950元)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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