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1日 22: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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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下称:建行绵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下称:招行绵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水碾河支行(下称:水碾河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建行绵阳分行下属机构绵阳高新支行、招行绵阳支行、水碾河支行开设本次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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