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6日 21:20 |
作者: |
|
| |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由于武汉染料厂(下称:染料厂)不履行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营业部)偿还400万元贷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武汉中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公司对染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交行营业部与公司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已将本金400万元全部偿还,所欠利息于2009年9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交行营业部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武汉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裁定如下: 终结该院(1997)武经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该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公司2008年年报已就该事项计提本息损失595万元,由于本次《民事裁定书》没有明确利息金额,实际执行利息金额的差异将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