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3日 22: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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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近日公司分别与新疆石河子市农村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下称:农业银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公司为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富集团)向合作银行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所形成的最高余额合计人民币7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及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为止。 公司为天富集团向农业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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