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6日 22:1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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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至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极集团)就有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关于太极集团于2005年12月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朝华集团)、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提起诉讼一案,经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06)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已进行执行程序,执行标的本息总额已达近4亿元人民币。公司认为上述判决对很多重要事实认定不清,并对判决提起申诉。鉴于在公司申诉过程中,太极集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约了公司的正常发展。经公司与太极集团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太极集团在公司全面正确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人民币贰亿元债务的前提下,放弃判决所确定的其余权利。 2、公司于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太极集团支付人民币壹亿元,并对还款时间作出相关约定。余额人民币壹亿元作为公司对太极集团的其他应付款,自2019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人民币壹仟万元,十年内予以偿清。以上款项按期履行的,均不计利息。在履行过程中,如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的,经太极集团同意展期后,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在双方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太极集团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财产查封等强制措施,法院解封的同时,公司向太极集团支付第一年首付款人民币叁仟万元,第一年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在2009年底前支付。公司支付首付款后七日内,双方共同申请执行法院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收到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剩余约定债务。 4、公司因承担协议责任,向主债务人朝华集团和其他担保责任人主张追偿权,太极集团有义务协助公司行使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权利。 5、本案执行费用由太极集团协助公司向法院申请减免。 6、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代表公司放弃对本案进行申诉的权利。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相关《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09年7月6日签订。如公司为该笔28305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解除,且公司与金信信托120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也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解除,则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11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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