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6日 19:1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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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08宝钢债)截至2009年6月19日将期满一年,公司将于2009年6月22日支付本期利息。根据有关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的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截至2009年6月19日收盘时持有“08宝钢债”的QFII最晚于2009年6月22日前(含当日):填写相关表格并传真至公司(传真:021-26646999;咨询电话:021-26647000),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编:201900);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银行账户(收款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1001244319100096408),用途请填写“08宝钢债纳税款”,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确认。 公司已刊登了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QFII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获得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QFII最晚于2009年6月22日前(含当日)填写相关表格并传真至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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