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2日 21: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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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关联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原告,下称:远东电缆)通知,该公司与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就所签订的《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履行发生争议,造成诉讼纠纷,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协议进行了补充约定,并分别形成了2008年2月18日、8月25日的“补充协议”以及2009年4月19日的“谅解补充协议”,但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实难谅解,被告理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为此,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上述“远期商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谅解补充协议”无效;第一被告返还原告资金人民币77045815.30元;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第二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无锡中院出具了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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