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31日 17:1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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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处获悉,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持有公司股份23182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下称:南京国资)、南京中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天投资)与自然人祝义材[目前通过一致行动人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地华实业)已持有公司股份42329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09年5月27日分别签署了《南京国资向祝义材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祝义材分别受让南京国资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国有股)16005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5%)、中天投资持有的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人股)9753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转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1.05元/股、9.95元/股,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17685.89万元、9699.92万元。 上述两笔协议转让完成后,南京国资将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177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将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祝义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47.43%的股权,依照有关规定,祝义材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祝义材及地华实业为本次要约收购的一致行动人,祝义材于2009年5月27日签署收购公司的动议函。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除地华实业及中天投资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数量为6827686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及7177092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47.57%、5.00%),要约价格为11.05元/股,要约收购期限为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共30个自然日。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上述事项尚需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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