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9日 20:2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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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下称:成都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该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陈建龙(第三被告)、何香妹(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向公司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一年期贷款。贷款发放后,由于公司发生了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关于“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公司及第二至第四被告公证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已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并要求第二至第四被告协助公司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截止2009年5月10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至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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