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6日 16: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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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下称:红石林业局)于2009年4月15日再次签订《森林资源采伐权租赁补充协议》(原该等补充协议已到期),双方同意将1998年4月30日签署的《森林资源采伐权租赁协议》(下称:租赁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租金(即育林基金)的提取方式进行修改,即由“乙方按当年所采伐的原木总销售额的26%提取费用做为租金(即育林基金)”,修改为“乙方按当年所采伐的原木总销售额的26%提取费用做为租金(即育林基金),并按年度木材产量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有偿使用费”;租金和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按租赁协议执行。新的租金提取方式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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