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2日 21: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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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藤铁合金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公司原材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四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分别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 1、对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下称:符汶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1)6616号]和符汶村10组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2)6849号]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2、对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100万元的部分予以冻结。 3、对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6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4、对公司享有的上述矿山开采权中价值20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上述第1、3、4项相关财产查封期间均交被申请人(即公司)管理、使用。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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