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2日 22:3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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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海中院)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原告)诉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称:北海国发)、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一案相关文书,原告诉求:判令北海国发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万元、利息429.0725万元、违约金352.8954万元,合计4831.9679万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公司于2008年12月底向北海中院提起的相关诉求,北海国发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海国发53488120股限售流通股(占北海国发总股本的19.15%)被北海中院执行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1月20日,冻结期限为二年。 公司将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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