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9日 19: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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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9日,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联源经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原告)于2007年2月6日与联源经贸(第一被告)、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签署的2007IAGJ00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预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代理进口1012吨“PTA”,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订立后,原告已为第一被告进口1012吨“PTA”,并为其垫付货款美金865260.00元,加上代理费及进口关税合计人民币6787691.65元,经数次催讨第一被告至今未付清原告垫付的货款, 截至2009年2月28日,未付余款尚有人民币3067289.21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9622.60元。第二被告至今没有为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付款清偿责任。联源经贸总经理周建斌(第三被告)在2008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为第一被告归还拖欠货款,至今也未归还欠款。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067289.21元,并向原告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判令生效之日止,按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09年2月28日止为人民币1099622.60元;判令第二、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公司目前正督促联源经贸处理该笔欠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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