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6日 22:5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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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关于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万德福)与公司、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昌锌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有关应诉、举证及开庭事项。现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下达的(2006)深中法民执字第1128-3号民事裁定书,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前任大股东,下称:朝华集团)代西昌锌业偿还了9020万元债务。根据相关规定,朝华集团在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该案担保方(即公司)追偿。2007年12月30日,朝华集团依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民破字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债权转移给了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公司(下称:好江贸易),后又经好江贸易拍卖,万德福竞拍取得了该笔债权,进而取得向担保方公司追偿的权力。 万德福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代为偿还的担保债务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办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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