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6日 22:5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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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参股49%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铁通华夏)通知,通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三起诉讼,现将诉讼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2005年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执字第0377号: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亨通光电)与铁通华夏买卖合同纠纷案。 苏州中院裁定铁通华夏支付亨通光电货款3340783.20元,铁通华夏支付了40万元后未再履行义务,亨通光电再次提出追加铁通华夏原股东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通)、北京华夏建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通集团,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财国企)为被执行人,苏州中院裁定:追加中国铁通、建通集团、中财国企为本案被执行人;确定铁通华夏应承担的义务,由中国铁通在虚假出资5089.8万元范围内、建通集团在虚假出资2894.2万元范围内、中财国企在虚假出资199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已从中国铁通执行案款3239617.67元,已履行完毕。 二、2006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沪二中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5号:上海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华新电缆)与铁通华夏(第一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建通集团、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铁通)为第二、第三被告]。 沪二中院经多次审理后,判决:铁通华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新电缆货款人民币391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03年9月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建通集团、上海铁通对上述铁通华夏付款责任在人民币13866.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已从中国铁通执行案款32721324元,尚未履行完毕。 三、2007年9月12日,沪二中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0号:华新电缆与中国铁通、第三人铁通华夏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沪二中院判决:中国铁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人民币32721324元范围内,对铁通华夏在(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该案已从中国铁通执行案款32721324元,已履行完毕。 公司目前不能确认上述诉讼会影响到铁通华夏资产的真实性。目前也无充分证据表明相关资产不属于铁通华夏所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并要求铁通华夏进行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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