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2日 19: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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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原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部分条款发生变化等原因,现于2009年2月10日重新签订了如下关联交易合同: 公司与控股股东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下称:电投钢铁)分别签订蒸汽及自来水供应合同、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用电结算合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电投钢铁向公司供应蒸汽和自来水,蒸汽38元/方、水1.3274元/方(均不含税);电投钢铁向公司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货物装卸、车皮计划报批、站台货位、车皮租用),综合铁路运费7.35元/吨、检斤费为10.00元/车次、二次调车费为100元/车次、货车暂存费为15元/车次、自备车租用费为4元/吨日;电投钢铁向公司供应生产所需用电,收取的电费标准为0.430769元/KWh(不含税);电投钢铁允许公司无偿使用“恒力”商标。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恒力煤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力煤业)、石嘴山市荣贸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下称:荣贸金属)分别与电投钢铁签订煤气供应合同、废钢购销合同:恒力煤业向电投钢铁供应生产所需的煤气,供应价按0.222元/立方米进行结算(不含税);荣贸金属向电投钢铁提供加工整理并供应废钢服务,加工整理废钢费用40.00元/吨(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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