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23日 17:1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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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为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有关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合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下称:第七支行)签署相关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收到以下法律合同: 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与第七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第七支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 合资公司与第七支行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签署的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合资公司分别向该行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壹亿捌仟肆佰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均为陆拾个月,即分别从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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