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5日 20:49 |
作者: |
|
|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第一大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楼集团)通知,红楼集团在2008年1月8日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为质押标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杭州分行)签订的为期一年的贷款合同到期,红楼集团质押的公司5362.11万股股份予以解除质押;红楼集团于2009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公司6625.7368万股股份继续作为向杭州分行进行贷款的质押标的进行质押,质押期限为2009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