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12月28日 16: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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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远大)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宏普实业)一案,一审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远大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 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利息损失(自200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第一项确定的人民币金额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人民币70万元和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36098.52元; 3、宏普实业对该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向中国远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中国远大对宏普实业出质的14004760股公司股票在1730万美元限额内享有质权,有权以上述出质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远大实现质权后,宏普实业在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公司追偿; 4、驳回中国远大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766.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公司、宏普实业负担人民币1095000元,由中国远大负担人民币10766.94元。 公司将按照司法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此案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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